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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航管理     

    新增省内客船投入运营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05 00:58:00
     

      一、事项名称

      新增省内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b)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c)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办理材料

      1、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b)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c)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2、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3、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4、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13672259916。

      八、办理流程

      1、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

      2、行政许可科对相关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材料初审完毕交由分管局长审核。

      4、局长审阅签发。

      5、窗口出具相应文件或证书。

      附件:

      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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